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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教總新聞稿】112公教新制立法 全教總要求取消年改天花板 返還年資補償金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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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教總】 施政不應厚此薄彼,全教總要求同步提升中小學教師待遇     近來,政府不斷釋出教育利多,包括減免私大、私中學費,提高大學教師待遇,以及承諾補助私校比照公校教師調薪等措施,相較之下,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工作者卻是明顯感受到冷落,就此,全教總表達以下意見: 一、強化私校治理,加強公共監督     政府對私校的各種補助,包括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,補貼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3.5萬元,以及承諾補助私校比照公校教師調薪,在在證明私校確為我國教育公共化的重要環節。     全教總長期主張教育公共化,要求落實「高補助、高監督」,全教總樂見持續改善私校教師各項基本權益,但同時要求政府應同步強化對私校的監督,以確保私校辦學品質與師生權益。 二、施政不應有差別待遇,請政府關注中小學教師待遇     行政院預計五年投入332.9億元,自明年起調高公立大學學術研究費,助理教授增加6320元、副教授增加7220元、教授增加9350元,私校如配合提高學術研究費15%,其中七成也由教育部買單。此外,明年還將擴大獎勵優秀教師「彈性薪資」制度,彈薪加碼補助人數將從一年2億元補助1076人,調增至一年8億元補助2200人。     相較於對高教的不斷加碼挹注,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工作者明顯感受到冷落,政府施政不應有差別待遇,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同受《教師待遇條例》規範,全教總要求政府同步調高中小學、幼兒園之待遇,並自明年實施。 三、依法行政,調薪應包含特教加給與導師加給     《教師待遇條例》已於2015年上路,完成法制化,惟有關教師之待遇,迄今竟未能依照《教師待遇條例》確實執行,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,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基本原則,政府應儘速依《教師待遇條例》相關規定補正,建議調薪、年終工作獎金、加班費計支內涵應包括三種職務加給。     侯俊良強調,待遇條例法制化後,主管職務、導師與特殊教育均為職務加給,全教總要求行政體系回歸法治,無論調薪、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均應包括前揭三項職務加給,建議今年的年終獎金與明年度之調薪,均應包含導師與特教加給。     立法委員林宜瑾表示,提升勞動待遇是全世界勞動者的永恆追求,老師當然也不例外。她指出,國中小導師費上次調整已是11年前,高中導師費調整則是在6年前,特教加給更是已有31年未曾做過調整。林宜瑾說,針對相關問題她在這個預算會期也提出了主決議,要求教育部應加速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溝通,研議讓調薪、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計支內涵,涵蓋《教師待遇條例》第十三條所規範,兼任主管職務者、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的職務加給,希望能提升對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的保障。     全教總樂見政府擴大教育投資,持續改善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,但對政府明顯的差別待遇表達強烈抗議,請落實依法行政,加強私校治理並同步調整中小學教育人員待遇。 http://www.cyteacher.url.tw/hot_477446.html 施政不應厚此薄彼,應同步提升中小學教師待遇 2023-12-26 2024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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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稿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發稿日期:2022年5月26日

112公教新制立法
全教總要求取消年改天花板 返還年資補償金
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(5/26)將審查112年教育人員退撫新制,全教總要求在研議新制時,更應檢討此前年改錯誤方案,提出以下四個訴求。
一、降低風險,完善112年新制
    全教總已多次指出確定提撥制將面臨諸多風險,並提出「有年資就有提撥,取消政府只提42年之規定」、「各項投資組合均應給予最低保證收益」、「研議降低長壽風險之配套措施」等具體建議,請朝野委員納入新制立法之討論。
二、撥補立法,新舊基金都永續
    依照精算,現有退撫基金破產年限為民國140年,在112新制上路之後,年限還會提前數年,如不積極處理,等於現在短年資的公教人員,或25年以後退休之公教人員,都將面臨退休金支領問題。
    全教總要求,為保障公部門受僱者權益,不僅退撫基金管理團隊應持續優化體質、提升收益率,政府更應嚴肅面對退撫基金潛藏債務,針對基金財務缺口研議撥補機制,同步推動對退撫基金增額撥補之立法,越早進行撥補,政府壓力相對越小,現在啟動撥補,就是國家負起最後支付責任的落實與開始。
三、導正錯誤,取消年改天花板
    按照目前規劃,112新制人員未來退休可以領到「公保年金」與退撫新制的月退休金,相較之下,目前已退休及現職人員在年改方案下,卻無法領取公保年金給付,讓不同制度之間更添紛擾。
    全教總指出,公保與退撫係兩個互相獨立的共同基金,財務收支、管理運營與給付均互不隸屬,按理,退休人員本應同時領取「基礎年金」與「職業年金」兩筆年金,卻在此前錯誤年改方案下,硬是被混為一談,並用所得替代率限制領取上限,剝奪退休公教人員領取公保年金的基本權利,建議同步修法讓公保與退撫所得脫鉤分計,未來不分世代與新舊制之公教人員,都能領取本來就屬於他們的雙層年金。
 
 
四、公平正義,返還年資補償金
   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強調,「年資補償金」是指民國84-85年間的軍公教年金改革時,因為從恩給制改為軍公教要自行提撥35%費率的儲金制,且任職前15年的給付從本俸的5%變為4%(本俸二倍×2%),為了彌補這1%的差距,因此設計了「年資補償金」制度,同時明定在法律中,屬於橫跨新舊制且舊制年資未滿15年之軍公教的法定權利。
    從補償金緣由可知,補償金性質屬於因制度改革受損而填補損失的補償制度,與過往的18%優惠存款屬於恩給制度完全不同;而且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出,與退撫基金也毫無關係;更重要的是明定在法律之中,屬於法定權利。當初政府之所以設計此一制度,其目的就是為了讓當時的改革能過順利度過,避免引起爭議而耗費社會成本。
    然而,民國105年政府啟動的年金改革,竟將與退撫基金毫無關係的「年資補償金」一併去除,等於是把政府當年說好,法律明定要給予的「補償」不給了。這是標準的毀棄誠信,完全是一種毫無道理的做法。而且,同樣時空背景下的「補償金」,在105年的年金改革中,軍人繼續保留給與,但公務人員、教育人員卻被刪除,顯然政府是怕拿槍的軍人,只會欺負公務員和教師;同時,具有領取資格而在108年6月30日前退休公教人員可以領取,但之後退休者卻無法領取;形成同樣具有資格者,有的可領取、有的不能領取的不公平現象。這是一種標準的選擇性改革;「只改公教、不改軍人」、「退休者全拿、在職者全無」的不公平作法。
    按政府施政應維持民眾對政府之信賴,並對人民維持公平之對待。然補償金係政府以法律明定保障之補償制度,並非年金之一環。但政府卻可以假年金改革之名,取消公、教補償金制度,但對於同樣緣由之軍人補償金卻又維持不變,此種不誠信的做法不僅造成公教人員對政府的信賴喪失,也對於政府只敢改公教,不敢改軍人的做法產生不滿,絕非民主法治國家之政府會出現的作法。
    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(全教總)與補償金自救會,多次向政府表達意見,惟政府均置之不理。為維護公教人員基本權益,決定向監察院陳情,希望監察院可以糾正此種悖於民主法治之作法,重拾公教人員對政府的信心。

  

 

 

 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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