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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教總新聞稿】為確保遴選為校舉才精神 全教總向監察院陳情調查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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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教總】 施政不應厚此薄彼,全教總要求同步提升中小學教師待遇     近來,政府不斷釋出教育利多,包括減免私大、私中學費,提高大學教師待遇,以及承諾補助私校比照公校教師調薪等措施,相較之下,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工作者卻是明顯感受到冷落,就此,全教總表達以下意見: 一、強化私校治理,加強公共監督     政府對私校的各種補助,包括齊一公私立高中職學費,補貼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3.5萬元,以及承諾補助私校比照公校教師調薪,在在證明私校確為我國教育公共化的重要環節。     全教總長期主張教育公共化,要求落實「高補助、高監督」,全教總樂見持續改善私校教師各項基本權益,但同時要求政府應同步強化對私校的監督,以確保私校辦學品質與師生權益。 二、施政不應有差別待遇,請政府關注中小學教師待遇     行政院預計五年投入332.9億元,自明年起調高公立大學學術研究費,助理教授增加6320元、副教授增加7220元、教授增加9350元,私校如配合提高學術研究費15%,其中七成也由教育部買單。此外,明年還將擴大獎勵優秀教師「彈性薪資」制度,彈薪加碼補助人數將從一年2億元補助1076人,調增至一年8億元補助2200人。     相較於對高教的不斷加碼挹注,中小學及幼兒園教育工作者明顯感受到冷落,政府施政不應有差別待遇,各級學校教師之待遇同受《教師待遇條例》規範,全教總要求政府同步調高中小學、幼兒園之待遇,並自明年實施。 三、依法行政,調薪應包含特教加給與導師加給     《教師待遇條例》已於2015年上路,完成法制化,惟有關教師之待遇,迄今竟未能依照《教師待遇條例》確實執行,全教總理事長侯俊良指出,依法行政是法治國基本原則,政府應儘速依《教師待遇條例》相關規定補正,建議調薪、年終工作獎金、加班費計支內涵應包括三種職務加給。     侯俊良強調,待遇條例法制化後,主管職務、導師與特殊教育均為職務加給,全教總要求行政體系回歸法治,無論調薪、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的計支內涵均應包括前揭三項職務加給,建議今年的年終獎金與明年度之調薪,均應包含導師與特教加給。     立法委員林宜瑾表示,提升勞動待遇是全世界勞動者的永恆追求,老師當然也不例外。她指出,國中小導師費上次調整已是11年前,高中導師費調整則是在6年前,特教加給更是已有31年未曾做過調整。林宜瑾說,針對相關問題她在這個預算會期也提出了主決議,要求教育部應加速與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溝通,研議讓調薪、年終工作獎金與加班費計支內涵,涵蓋《教師待遇條例》第十三條所規範,兼任主管職務者、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的職務加給,希望能提升對第一線教育工作者的保障。     全教總樂見政府擴大教育投資,持續改善各級公私立學校教師待遇,但對政府明顯的差別待遇表達強烈抗議,請落實依法行政,加強私校治理並同步調整中小學教育人員待遇。 http://www.cyteacher.url.tw/hot_477446.html 施政不應厚此薄彼,應同步提升中小學教師待遇 2023-12-26 2024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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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聞稿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發稿日期:2022523

為確保遴選為校舉才精神  全教總向監察院陳情調查

中小學校長遴選,旨在透過公開遴選方式為學校找到優秀校長,惟檢視近年來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結果,遴選機制幾乎已淪為替校長找出路的協調會,嚴重違背《高級中等教育法》校長遴選立法意旨。

今年三月以來,全教總多次召開記者會,揭露「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」公然以「協調」方式,技術性讓轉任階段的出缺學校僅有一名候選人,導致學校面臨沒有校長候選人可選擇的窘境,以提高現職校長轉任的成功率。518日,國教署公布111學年度轉任校長名單公告後,果然如全教總日前預言,其轉任校長成功率高達100% ;而校長與轉任學校之配對,更與日前流出之名單相同。校長職位淪為利益團體分配的禁臠,遴選精神蕩然無存。

全教總認為,過去三階段(連任、轉任、新任)的作業遴選方式,讓校長協會有運作的空間,形成「為校長選學校」,無論過程與結果均嚴重戕害高中職校長遴選「為校舉才」的精神。

更讓人氣憤的是主管機關的消極態度,針對國立高中職校長遴選缺失,全教總多次向教育部建言,卻僅得消極怠惰不正面處理的回應,稱「現職校長參加遴選的選填學校屬於個人意願表達,而校長遴選委員會的職權是本於公平、獨立立場,為學校選擇合適領導人才,若校長僅選填1所學校,於遴選會中未獲同意連任或轉任,該校長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,可選擇退休、參加新任校長遴選或回任教師。」全教總譴責教育部國教署敷衍塞責、消極不作為,正是縱容該校長協會肆無忌憚的幫兇。

除此之外,教育部還逾越法律授權為校長打造屆齡前一年得延任的空間,全教總高中職委員會主委張瓊方表示:《高級中等教育法》第14條第3款規定: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。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,參與遴選之現職校長應接受辦學績效考評,經遴選會考評結果績效優良者,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或優先遴選為出缺學校校長;第一任任期未屆滿,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一者,不得參加他校校長遴選。」亦即,現職校長僅有「出缺學校」、「連任原校」兩種選項,但國教署卻於「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」第13條制訂上位法未授權的「延任」方式:「現職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任期屆滿後,一年內屆齡退休者,經遴選會審議通過,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」,足見國教署處處曲意維護校長權益,不惜以犧牲學校教育品質為代價。 

依據《公務員服務法》第6條:「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,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,並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機會加損害於人」;第15條:「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,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」;第22條:「公務員有違反本法者,應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懲處;其觸犯刑事法令者,並依各該法令處罰」;第23條:「公務員有違反本法之行為,該管長官知情而不依法處置者,應受懲處」。

全教總以為,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協會理事長具有公務人員身分,卻利用其職權之機會喬志願,而致損害學校權益;國教署明知該協會預先協調已嚴重侵害遴選精神,卻消極以待、坐視情況更形惡化,更制定踰越上位階法的辦法,恣意保障渠等個人權益,凡此,皆有觸犯上述法令之嫌。

本案全教總已多次提醒國教署,惟該署迄今仍消極以對,實有失主管機關之責,為確保國立高中校長遴選,並維護出缺學校權益,全教總將於今日(5/23)記者會後至監察院陳情,要求調查並懲戒相關違失人員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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