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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教总新闻稿】为确保遴选为校举才精神 全教总向监察院陈情调查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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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全教总】 施政不应厚此薄彼,全教总要求同步提升中小学教师待遇     近来,政府不断释出教育利多,包括减免私大、私中学费,提高大学教师待遇,以及承诺补助私校比照公校教师调薪等措施,相较之下,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工作者却是明显感受到冷落,就此,全教总表达以下意见: 一、强化私校治理,加强公共监督     政府对私校的各种补助,包括齐一公私立高中职学费,补贴私立大专学生学杂费3.5万元,以及承诺补助私校比照公校教师调薪,在在证明私校确为我国教育公共化的重要环节。     全教总长期主张教育公共化,要求落实「高补助、高监督」,全教总乐见持续改善私校教师各项基本权益,但同时要求政府应同步强化对私校的监督,以确保私校办学品质与师生权益。 二、施政不应有差别待遇,请政府关注中小学教师待遇     行政院预计五年投入332.9亿元,自明年起调高公立大学学术研究费,助理教授增加6320元、副教授增加7220元、教授增加9350元,私校如配合提高学术研究费15%,其中七成也由教育部买单。此外,明年还将扩大奖励优秀教师「弹性薪资」制度,弹薪加码补助人数将从一年2亿元补助1076人,调增至一年8亿元补助2200人。     相较於对高教的不断加码挹注,中小学及幼儿园教育工作者明显感受到冷落,政府施政不应有差别待遇,各级学校教师之待遇同受《教师待遇条例》规范,全教总要求政府同步调高中小学、幼儿园之待遇,并自明年实施。 三、依法行政,调薪应包含特教加给与导师加给     《教师待遇条例》已於2015年上路,完成法制化,惟有关教师之待遇,迄今竟未能依照《教师待遇条例》确实执行,全教总理事长侯俊良指出,依法行政是法治国基本原则,政府应尽速依《教师待遇条例》相关规定补正,建议调薪、年终工作奖金、加班费计支内涵应包括三种职务加给。     侯俊良强调,待遇条例法制化后,主管职务、导师与特殊教育均为职务加给,全教总要求行政体系回归法治,无论调薪、年终工作奖金与加班费的计支内涵均应包括前揭三项职务加给,建议今年的年终奖金与明年度之调薪,均应包含导师与特教加给。     立法委员林宜瑾表示,提升劳动待遇是全世界劳动者的永恒追求,老师当然也不例外。她指出,国中小导师费上次调整已是11年前,高中导师费调整则是在6年前,特教加给更是已有31年未曾做过调整。林宜瑾说,针对相关问题她在这个预算会期也提出了主决议,要求教育部应加速与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沟通,研议让调薪、年终工作奖金与加班费计支内涵,涵盖《教师待遇条例》第十三条所规范,兼任主管职务者、导师或担任特殊教育者的职务加给,希望能提升对第一线教育工作者的保障。     全教总乐见政府扩大教育投资,持续改善各级公私立学校教师待遇,但对政府明显的差别待遇表达强烈抗议,请落实依法行政,加强私校治理并同步调整中小学教育人员待遇。 http://www.cyteacher.url.tw/hot_477446.html 施政不应厚此薄彼,应同步提升中小学教师待遇 2023-12-26 2024-12-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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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新闻稿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发稿日期:2022523

为确保遴选为校举才精神  全教总向监察院陈情调查

中小学校长遴选,旨在透过公开遴选方式为学校找到优秀校长,惟检视近年来国立高中职校长遴选结果,遴选机制几乎已沦为替校长找出路的协调会,严重违背《高级中等教育法》校长遴选立法意旨。

今年三月以来,全教总多次召开记者会,揭露「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校长协会」公然以「协调」方式,技术性让转任阶段的出缺学校仅有一名候选人,导致学校面临没有校长候选人可选择的窘境,以提高现职校长转任的成功率。518日,国教署公布111学年度转任校长名单公告后,果然如全教总日前预言,其转任校长成功率高达100% ;而校长与转任学校之配对,更与日前流出之名单相同。校长职位沦为利益团体分配的禁脔,遴选精神荡然无存。

全教总认为,过去三阶段(连任、转任、新任)的作业遴选方式,让校长协会有运作的空间,形成「为校长选学校」,无论过程与结果均严重戕害高中职校长遴选「为校举才」的精神。

更让人气愤的是主管机关的消极态度,针对国立高中职校长遴选缺失,全教总多次向教育部建言,却仅得消极怠惰不正面处理的回应,称「现职校长参加遴选的选填学校属於个人意愿表达,而校长遴选委员会的职权是本於公平、独立立场,为学校选择合适领导人才,若校长仅选填1所学校,於遴选会中未获同意连任或转任,该校长依高级中等教育法规定,可选择退休、参加新任校长遴选或回任教师。」全教总谴责教育部国教署敷衍塞责、消极不作为,正是纵容该校长协会肆无忌惮的帮凶。

除此之外,教育部还逾越法律授权为校长打造届龄前一年得延任的空间,全教总高中职委员会主委张琼方表示:《高级中等教育法》第14条第3款规定:「高级中等学校校长应采任期制。公立学校校长一任四年,参与遴选之现职校长应接受办学绩效考评,经遴选会考评结果绩效优良者,得在同一学校连任一次或优先遴选为出缺学校校长;第一任任期未届满,或连任任期未达二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他校校长遴选。」亦即,现职校长仅有「出缺学校」、「连任原校」两种选项,但国教署却於「高级中等学校校长遴选聘任及办学绩效考评办法」第13条制订上位法未授权的「延任」方式:「现职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校长任期届满后,一年内届龄退休者,经遴选会审议通过,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」,足见国教署处处曲意维护校长权益,不惜以牺牲学校教育品质为代价。 

依据《公务员服务法》第6条:「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,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,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於人」;第15条:「公务员对於属官不得推荐人员,并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关说或请托」;第22条:「公务员有违反本法者,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;其触犯刑事法令者,并依各该法令处罚」;第23条:「公务员有违反本法之行为,该管长官知情而不依法处置者,应受惩处」。

全教总以为,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校长协会理事长具有公务人员身分,却利用其职权之机会乔志愿,而致损害学校权益;国教署明知该协会预先协调已严重侵害遴选精神,却消极以待、坐视情况更形恶化,更制定逾越上位阶法的办法,恣意保障渠等个人权益,凡此,皆有触犯上述法令之嫌。

本案全教总已多次提醒国教署,惟该署迄今仍消极以对,实有失主管机关之责,为确保国立高中校长遴选,并维护出缺学校权益,全教总将於今日(5/23)记者会后至监察院陈情,要求调查并惩戒相关违失人员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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