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新闻稿】 发稿日期:2022年5月23日
为确保遴选为校举才精神 全教总向监察院陈情调查
中小学校长遴选,旨在透过公开遴选方式为学校找到优秀校长,惟检视近年来国立高中职校长遴选结果,遴选机制几乎已沦为替校长找出路的协调会,严重违背《高级中等教育法》校长遴选立法意旨。
今年三月以来,全教总多次召开记者会,揭露「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校长协会」公然以「协调」方式,技术性让转任阶段的出缺学校仅有一名候选人,导致学校面临没有校长候选人可选择的窘境,以提高现职校长转任的成功率。5月18日,国教署公布111学年度转任校长名单公告后,果然如全教总日前预言,其转任校长成功率高达100% ;而校长与转任学校之配对,更与日前流出之名单相同。校长职位沦为利益团体分配的禁脔,遴选精神荡然无存。
全教总认为,过去三阶段(连任、转任、新任)的作业遴选方式,让校长协会有运作的空间,形成「为校长选学校」,无论过程与结果均严重戕害高中职校长遴选「为校举才」的精神。
更让人气愤的是主管机关的消极态度,针对国立高中职校长遴选缺失,全教总多次向教育部建言,却仅得消极怠惰不正面处理的回应,称「现职校长参加遴选的选填学校属於个人意愿表达,而校长遴选委员会的职权是本於公平、独立立场,为学校选择合适领导人才,若校长仅选填1所学校,於遴选会中未获同意连任或转任,该校长依高级中等教育法规定,可选择退休、参加新任校长遴选或回任教师。」全教总谴责教育部国教署敷衍塞责、消极不作为,正是纵容该校长协会肆无忌惮的帮凶。
除此之外,教育部还逾越法律授权为校长打造届龄前一年得延任的空间,全教总高中职委员会主委张琼方表示:《高级中等教育法》第14条第3款规定:「高级中等学校校长应采任期制。公立学校校长一任四年,参与遴选之现职校长应接受办学绩效考评,经遴选会考评结果绩效优良者,得在同一学校连任一次或优先遴选为出缺学校校长;第一任任期未届满,或连任任期未达二分之一者,不得参加他校校长遴选。」亦即,现职校长仅有「出缺学校」、「连任原校」两种选项,但国教署却於「高级中等学校校长遴选聘任及办学绩效考评办法」第13条制订上位法未授权的「延任」方式:「现职公立高级中等学校校长任期届满后,一年内届龄退休者,经遴选会审议通过,得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」,足见国教署处处曲意维护校长权益,不惜以牺牲学校教育品质为代价。
依据《公务员服务法》第6条:「公务员不得假借权力,以图本身或他人之利益,并不得利用职务上之机会加损害於人」;第15条:「公务员对於属官不得推荐人员,并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关说或请托」;第22条:「公务员有违反本法者,应按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惩处;其触犯刑事法令者,并依各该法令处罚」;第23条:「公务员有违反本法之行为,该管长官知情而不依法处置者,应受惩处」。
全教总以为,中华民国高级中等学校校长协会理事长具有公务人员身分,却利用其职权之机会乔志愿,而致损害学校权益;国教署明知该协会预先协调已严重侵害遴选精神,却消极以待、坐视情况更形恶化,更制定逾越上位阶法的办法,恣意保障渠等个人权益,凡此,皆有触犯上述法令之嫌。
本案全教总已多次提醒国教署,惟该署迄今仍消极以对,实有失主管机关之责,为确保国立高中校长遴选,并维护出缺学校权益,全教总将於今日(5/23)记者会后至监察院陈情,要求调查并惩戒相关违失人员。